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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验室尾气处理的相关文件
- 2023-06-30-

1988年6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始实施,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并且于2018年又做出了修改,根据2018修订版: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针对法律规定,对于废气排放的要求更多是针对生产经营类企业,对科研实验室的要求并不严格。2016年以前,江苏省高校废气污染控制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多为无组织排放或者经排风柜等方式收集后直排。实验室排放的各类有机和无机废气通过复杂的光化学反应容易生成PM2.5二次颗粒物和O₃,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提升。


近年来,高校实验室因废气污染控制问题被环境主管部门处罚日益增多,随着环保政策的进一步收严,高校实验室在废气污染控制上投入了较多人力物力,但成效并不理想。随着环保政策的不断完善,科技研发工作的投入加大,科研实验室数量逐渐增多,实验室废气污染引起了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已成为科研实验室管理体系的考核项目之一。